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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体会hth体育-冯xx诉陆xx工程款纠纷上诉案

发布时间:2024-04-13 作者:华体会hth体育

导读: 【裁判法院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【文号】嘉平易近终字第161号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平易近事判决书 嘉平易近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冯xx,男,1955年10月24日诞生,汉族,平湖市曹桥乡钣焊厂业主,住平湖市曹桥

【裁判法院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【文号】嘉平易近终字第161号

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平易近事判决书

嘉平易近终字第161号

上诉人冯xx,男,1955年10月24日诞生,汉族,平湖市曹桥乡钣焊厂业主,住平湖市曹桥乡金龙村1组。

拜托代办署理人马正良、杨学群,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陆xx,男,1962年12月12日诞生,汉族,平湖市南市建筑队施工员,住平湖市当湖镇梅园村11组。

拜托代办署理人支骥安,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冯xx因工程款胶葛一案,不服平湖市人平易近法院在2000年4月5日作出的布衣初字第138号平易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2000年5月16日受理后,由审讯员骆■主审,并担负审讯长,依法构成由审讯员李美凤、陈子禾加入的合议庭,并在2000年5月29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冯xx的拜托代办署理人杨学群、陆xx和其拜托代办署理人支骥安到庭加入诉讼。庭审后,经合议庭评断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审认为,原告冯xx接管被告陆xx拜托为其建造、安装钢屋架、钢桁条、钢支架和建造安装小屋架、楼梯扶手,经两边在1998年12月15日、12月22日两次结账,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.2万元,两边定见一致,应予认定。被告给付的工程款除原告写有收据的2.2万元和原告认可的还有5000元被告已付外,还1999年2月14日在举世制衣厂工棚被告给付原告2.5万元和1999年4月16日由陈明不雅替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,别离由彭兴良、褚良根、陈明不雅作证,证据充实,应予认定。所剩工程款2.5万元,被告认为已付清,但无证据证实,根据不足,不予认定。我国《平易近法公例》第四条划定: 平易近事勾当该当遵守自愿、公允、等价有偿、老实信誉的原则 。第一百零八条划定: 债务该当了债 。被告陆xx违反了上述法令划定,应承当背约责任。据此,判决以下:�����hth����.txt1、被告陆xx给付原告冯xx工程款2.5万元和背约金4350元,合计29350元,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实行终了。2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。本案受理费2360元,由原告承担1176元,被告承担1184元。。

冯xx不服上述判决,上诉称,原审仅以陈明不雅、彭兴良、褚良根证言为据,认定被上诉人已付3万元证据不足。事实上,上诉人除收到过被上诉人给付的工程款2.7万元外,从未收到其他工程款,证人明显是在作伪证。因证人与被上诉人关系紧密亲密,与本案有益害关系。故上诉人要求二审查明事实,撤消原判;判令被上诉人当即付出工程款5.5万元和自1999年2月25日起每个月万分之四的背约金;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当。

陆xx答辩称,原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,上诉人称答辩人尚欠工程款5.5万元,并不是事实。答辩人事实上已付清了全数工程款,原审对没有证人证实的付款不予认定,答辩人无贰言,答辩人对上诉人否定有证人证实的3万元付款,感应十分生气。要求二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要求。另外,原审对背约金的计较与法令划定不符合,要求二审查明事实,依法判决。